一、受脅迫結婚婚姻合法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是受時間限制的。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個規定表明,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因為,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方違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后受脅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那么法律就會讓這個婚姻關系繼續有效。如果結婚后受脅迫方不愿維持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就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使已經締結的婚姻關系解除。
二、哺乳期內的孩子撫養權歸誰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從有利于嬰兒健康成長出發,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宜。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的規定,以2周歲為哺乳期界限。2周歲以下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父親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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